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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总局《坚决禁止乱收费、乱罚款九条规定》
 
[来源:阜阳市工商局 作者:国家总局] [时间:2008-07-23 09:22:24]
    
一、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、收费;
二、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、罚款和扣押物品;
三、严禁“搭车”收费,代收代扣;
四、严禁以罚代刑;
五、严禁下达收费、罚款指标并分配到个人;
六、严禁将收费、罚款情况作为奖惩、考核、任免干部的依据;
七、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处罚、收费;
八、严禁截留、挪用规费、罚没款;
九、收费、处罚的依据、标准和结果必须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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