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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公司名称冠以“中国”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|
| [来源:国务院办公厅 作者:管理员] | [时间:2008-07-09 08:38:07] |
| 国办发〔1995〕3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为规范公司名称,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,根据国务院决定,现通知如下:
今后,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,其他新设立的公司(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)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。
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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